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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7月调整后需要补1-6月之前的吗(原来社保基数低现在能补吗)

每年七八月份,各地都会陆续公布新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跟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一般是60%~300%的社平工资,深圳市、厦门市等地还是跟最低工资水平相挂钩的。

由于社会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缴费基数下限也会在不断上涨。比如说,山东省达到了3980元,四川省是407医院,青海省是456万元,上海市是6520元,北京市是5869元。

由于大多数人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费的,所以缴费钱数会提升的。

大多数地方,是从1月份开始实施新社保缴费基数的,于是参保的人们必须从1月份开始补差。

一、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比如说每月养老保险(假设不考虑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以下皆是)缴费钱数提升了60元,假设是8月份养老保险补差,那么除了当月缴费钱数提升了60元以外,还会补缴1~7月份的社会保险补差60×7=420元。

如果说职工原先每月扣社保费400元,这样就每月会变成424元,同时会补扣1~7月份的差额168元,这种情况下职工当月工资会多扣192元。用人单位的话,除了职工个人补缴的168元代扣代缴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补缴1~7月份的差额336元。

三、如果是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转换呢?如果说我们7月从用人单位辞职,转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在8月份参保的时候,灵活就业人员只需要个人补缴7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差额。

用人单位缴费的1~6月份记录,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将相应的差额补缴。其实,单位社保缴费的时候,职工个人缴纳的是个人缴费基数的8%,而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单位缴费基数的16%,实际上两个基数称呼是不一样的。只要用人单位还存在,还继续缴纳社保,相应的社保差额就需要补齐的。

所以说,如果我们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更新以前,由单位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补差时,只需要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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